很多老房子至今年久失修,甚至是已經出現破損,極易出現安全隱患。這類房屋一遇到暴雨天這種極端天氣很容易塌陷,給自身及周圍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對危險房屋的界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公司對危險房屋進行管理的目的,正是在于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
房屋安全鑒定實事求是,科學公正的工作,可以為維護正當利益和社會安定團結發揮重要作用,法院或其他仲裁、行政機關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房屋損壞原因及程度,是否構成危房等進行鑒定,為司法裁決提供依據。
危房鑒定是指對建筑物的質量、使用狀況、結構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過程。危房鑒定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物名稱、用途、建筑年代、建筑面積等。
2.建筑物的主要構件,包括房屋結構、墻體、屋頂、地基等。
3.建筑物的使用狀況,包括建筑物是否有使用證明、是否存在破壞等情況。
4.建筑物的病害檢測,包括結構病害、裝修病害、防水病害等。
5.建筑物的結構安全評估,包括承載力評估、穩定性評估、抗震評估等。在下列狀況下,應停止房屋安全鑒定。
到達設計運用年限需求繼續運用的;原設計未思索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請求進步的;擬停止構造改造影響構造平安性與抗震性能的,改動運用用處活荷載增大或抗震設防類別進步的,或未依照規則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構造降低了房屋構造平安性與抗震性能的。
主體構造呈現明顯受力裂痕或鋼筋、鋼材銹蝕及變形等損傷的;呈現地基不平均沉降招致構造損傷、變形的;毗連的建立工程施工影響房屋建筑運用和構造平安性與抗震性能的;經平安評價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嚴重平安隱患的;因事故招致構造整體損傷或房屋建筑災禍損傷修復、處置前的鑒定。
危房鑒定是指對已經存在的房屋進行安全性評估,確定其是否為危房的過程。一般來說,危房的定義是指已經或者將要威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危房鑒定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筑物的使用壽命是否已經到期。一般來說,建筑物的使用壽命為50年左右,如果建筑物已經超過了其使用壽命,就需要考慮是否需要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2.建筑物的結構是否有嚴重的損壞。如果建筑物的結構存在嚴重的損壞,比如裂縫、變形、脫落等,就需要進行維修或者拆除。
3.建筑物的地基是否穩定。地基不穩定會導致建筑物的傾斜、下沉等問題,進而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性,需要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4.建筑物的防火、防盜等安全設施是否完備。如果缺乏這些設施,就需要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5.建筑物是否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比如電氣、衛生等問題,需要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在進行危房鑒定時,需要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建筑物的結構、材料、安全設施等進行評估,得出危房的評估結果,并提出整治建議。因此,房屋安全鑒定是判斷舊房是否為危房的重要手段。如果需要更準確的結果,建議請專業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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